由于银行对印鉴审核不严,一笔3500万元的资金从客户账户中流失。近日,
这起大案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案件源于西安一家地产公司的一次偶然对账,该公司发现,其与一村委会共管银
行账户中的3500万元“不翼而飞”。
事发前,地产公司在共管账户中共放置了1亿元,同时,地产公司与共管方在开
设账户的银行都预留了印鉴。在此情况下,地产公司经理刘某以公司名义要求将38
00万元转出至其个人账户,由于银行未能核查出刘某转账支票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
不一致等,导致3500万元流失。
此后,地产公司将银行及村委会起诉至法院,银行被判承担40%的赔付责任。
偶然对账发现
3500万“不翼而飞”
成立于2010年的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地利公司”)主营地产开发
和销售等业务。2011年6月18日,地利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枣园村村委会(简
称“枣园村委会”)合作开发枣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并签订了项目合同。
合同约定,为了保证枣园村委会的利益以及表明地利公司的诚意,合同签订后的
5个工作日内,地利公司打入枣园村委会指定非个人账户1亿元作为定金,且该账户
为双方共管,待该合同所拟定的改造项目经政府确认后,该款项用于村民的拆迁、安
置费用。
2011年6月22日,地利公司按约定向共管账户打入定金1亿元,此时账户
中还有枣园村委会部分自有资金。为了共管双控账户,双方都在设立账户的未央宫信
用社(现为“秦农银行未央支行”)各自预留了印鉴,地利公司预留的是时任公司经
理刘某私人印鉴,枣园村委预留了村主任李某私人印鉴,同时预留了枣园村委会服务
中心财务章作为印鉴。
裁判文书显示,上述刘某曾是地利公司股东,刘某在2011年6月担任地利公
司经理期间,公司委托他作为与枣园村委会合作的“枣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全权
代理人。
由于上述账户开户人为枣园村委会,地利公司始终无法与秦农银行未央支行进行
对账,同时枣园村委会也未给其提供过对账单。
到2013年1月份,在地利公司一次偶然提出对账要求时,该公司发现这个共
管账户里的1亿元定金已经减少了3600万元。为此,地利公司询问共管账户的另
一方——枣园村委会,村委会表示,该款项是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代表公司要求转出,
分两次共转出3800万元,后又分两次转回300万元。
地利公司随即联系刘某,但刘某已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到刘某后,地利公司称
刘某否认代公司借款的事实。双方对刘某在公司内借款进行了确认,并与其他人达成
《债务确认与清偿协议》。
就上述3000多万存款流失,地利公司与枣园村委会交涉未果后,2014年
1月,前者将枣园村委会、秦农银行未央支行等告上了法庭,要求相关款项返还至共
管账户内。
巨款被套走
银行未核查出假章
刘某是如何瞒过枣园村委会和秦农银行,将共管账户中3500万元巨款转移至
自己个人账户名下的呢?另一裁判文书显示,原来这是由枣园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下
共同完成的。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涉及的另一刑事案的法律文书指出,2011年8月1
1日,刘某与枣园村委会主任李某及相关人员,一同前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以地利
公司“城改前期费用”、“周转借款”名义申请办理转账2000万元,并向该中心
提供了加盖“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上面还有李某签字同意的代收入
凭证。
在明知转账不符合程序、缺少党支部书记签名的情况下,上述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仍违规办理了转账业务。事后,报账员前往秦农银行未央支行填写支票,在
加盖了枣园村财务章、村委主任李某私人印鉴、刘某私人印鉴后,把村委会账户内的
3800万元分两次转入了刘某的个人账户,事后枣园村账户内收到名义还款300
万元。
经过鉴定机构对刘某印鉴、财务专用章鉴定后发现,上述印章与在银行中预留的
并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因秦农银行未央支行未能核查出转账支票上所盖印鉴
与预留印鉴不一致等因素,地利公司相关3500万元资金被套走,地利公司对秦农
银行、枣园村委会等相关方进行起诉。
秦农银行
被判承担40%责任
在地利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判决,要求枣园村委
会赔偿地利公司支付的定金3500万元,秦农银行方面对上述3500万元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秦农银行方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地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
院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从秦农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3500万元。
在被强制执行3500万元的扣款后,2017年3月,秦农银行再次提起诉讼
,对枣园村委会、未央宫街道办及刘某行使追偿权。
秦农银行的上诉经历二审。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既有民事判决认定,未央宫信用
社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存入资金的安全,对于储户的资金使用负有更为严
格的审查义务。秦农银行未央支行在办理高达2000万元、1800万元的大额转
账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对两张转账支票上所盖“刘某印章”与预留印鉴是
否相符进行严格审查,致使涉案账户资金流失,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因此,该案中秦农银行未央支行与枣园村委会双方应承担各半责任。现银行方面
已实际承担了全部责任,超过自己应付责任的份额,故其有权向枣园村委会追偿35
00万元的一半即1750万元,枣园村委会应承担50%责任。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是秦农未央支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
法院认定,鉴于本案刘某印鉴需借助检验仪采用显微观察及重叠比对检验,方能
发现印文的细微特征差异,应适当减轻秦农银行的侵权责任,由秦农银行承担40%
的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枣园村委会支付秦农银行2100万元损失及相关利息
。
此后,秦农银行未央支行提起再审,但于今年9月2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并作出了本案的终审判决。该法院指出,本案中如枣园村委会严格依照与地利公司的
合同审核款项用途,不向秦农银行提示付款;如秦农银行审慎比对刘某印鉴与预留印
鉴,审查出两枚印鉴不一致,案涉3500万元就不会流失,故维持原判。
据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出具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此案涉及的
未央宫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王某、会计赵某、任某等人因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而此案中的地利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故意犯罪后
携款潜逃,截至2018年12月仍属在逃,已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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