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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09/15
2020
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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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规范该省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在海参制品生产方面,《通告》要求,海参制品生产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严把原料海参入厂关。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进货查验,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海参产地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按照相关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严把标签标识关。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具有标签标识。采用预包装的,标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标注原料海参产地,信息应当真实。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在海参制品经营方面,《通告》要求,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经营活动;严把进货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进货渠道,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把标签标识关。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 与此同时,《通告》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 [0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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