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预告”发布后,一系列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措施正式实施。9月13日,《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资本管理,改善违规行为,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了合理的处罚额度。于是,金融控股公司正式告别了“野蛮增长”,步入了强监管行列。
明确监管范围
从本月初开始,金融控股公司将被允许入市。9月13日,《准入决定》正式曝光庐山的真实面目。
国务院再次强调,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认法人,经批准,应当向中央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具体来说,所谓金融机构类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其中,不属于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亿元。
在《准入决定》公布后,央行还拿出了《金控办法》全文,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适用范围为: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行业投资,组建金融集团;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多家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这种模式,一些实力雄厚、规范的机构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增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数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央行将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股东资本渗透
除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外,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公布,还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
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来看,在资本方面,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不低于其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同时能够为其持有的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金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一是在核心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格提出要求,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盈利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行渗透管理。三是设立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金控办法》通过正反两种方式,严格对股东资格进行监管,在核心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区分不同类型的股东,并对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允许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范文仲撰文指出,这些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实力较弱、投资动机不纯正、风险控制能力弱、合规管理理念不强的企业获得更多金融牌照通过设立或投资金融控股公司,利用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套利资金。
增加罚款金额
早在2019年7月,央行就已就金融调控措施征求意见。与上一稿相比,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最终确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在机构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针对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出资、流动资金注入、非法关联交易、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其中之一的,由中国央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发布的《金控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违反规定之一的,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称,根据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融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强调监督分工
记者注意到,《准入决定》规定,已经设立并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自《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央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用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此外,在监管框架方面,《金控办法》明确了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市场板块。财务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不仅可以提高监管的专业性,而且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渗透作用。同时,它可以形成与中央银行分工明确、协作联动的优良机制,最终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央银行监管中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考虑到金融控股平台涉及面广,包括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平台,以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中央银行与其他部门进行全面监管和协调是最合适的做法。”资深证券公司投行何南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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