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中旬至20
19年5月间,陈某英伙同他人利用建设银行聚合支付账户为商户提供垫付退货款服
务。与此同时,陈某英指使柯某明等人收集商户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银行
卡、建设银行商户二维码等一整套资料,用来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建设银行义乌分行
1283万余元。随后,团伙中的黄某和林某等人又通过POS机或ATM机将骗取
的款项进行套现。
值得注意的是,柯某明在明知陈某英向其收集上述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等一整
套资料及许诺的用途系用于不正当贷款等非法活动,但在可以得到账户流水的7个点
左右作为高额利益的诱惑下,仍积极办理并陪同陈某1等商户从福州到义乌办理相关
资料,陈某英在获取资料后即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公开信息显示,“聚合支付”收款二维码是建设银行面向商户推出的一款创新收
款产品,其整合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龙支付等多种收款方式为一体,资金可
直接进入商户绑定的建行账户,无需进行提现。
据了解,陈某1于2019年3月6日开通成为建行义乌分行的聚合收款商户,
随后从3月23日开始至4月13日,每日交易两笔,每笔交易额69000元,并
于4月14日该商户做退货交易,退货金额达1522994.4元,分别是15笔
微信交易和36笔支付宝交易,最终骗得款项共计1522994.4元。此外,林
某等其他三个商户“如法炮制”上述诈骗手段,最终骗取建行义乌分行款项合计11
311925.75元。
此外,2019年2月底至2019年5月间,林某明知陈某英让其联系客户办
理营业执照等材料系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给陈某英介绍客户办理营业执照
等材料,并应允客户好处费,后又积极帮助陈某英进行套现以及取款,并从中收取一
个点的好处费。
最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柯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另一位涉案人员陈某英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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