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曾任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大堂经理陈某盗
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
构成盗窃罪。之后陈某不服,并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没有采纳陈某的上诉意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至2017年,陈某受广东银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指派,到广州农商
银行越秀支行任大堂经理。期间陈某利用帮助银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工作便利,非
法获取客户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然后通过被害人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
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掌控,秘密将被害人陈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943787.
92元、被害人卢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温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
40万元、被害人陈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8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据为
己有。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8年4月12日将陈某抓获归案,但赃款均已被其挥
霍。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
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
十万元。
2、 责令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0037
87.92元给各被害人。
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陈某表示,是客户主动跟自己说了密码,其网上的
每一笔转账都是得到客户授权同意的,是客户私底下委托其理财的。同时,自己也不
是盗窃,是挪用资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当
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陈某及原
公诉机关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的行为,盗窃财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挪用资金罪则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以下四点证明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1、广东银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员工职业操守、服务承诺书、
《大堂经理“十不准”(解读)》《大堂经理考核标准》等书证以及该公司证人邓某
的证言共同证实,陈某在农商银行越秀支行担任大堂经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受理客户
的咨询、产品营销的咨询、厅堂的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不能直接帮客户办理理财等
业务,只能做客户理财过程中的咨询、讲解等相关工作。
2、经被害人温某等4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曾委托陈某购买理财产品
,部分开通了银行U盾,但设立交易密码后并没有告诉过陈某,后资金被陈某转入他
人账户。
3、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
4、陈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在帮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瞒着客户通
过网上银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偷偷转到他人账户上,再叫他人将钱转到其个
人账户上,而陈某拿到钱后,将钱用于加杠杆炒股、澳门赌博。
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在银行担任大堂经理,仅负责受理客户的咨询、产品营销的
咨询等工作,他利用担任大堂经理的工作便利,在帮助银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
中,非法获取客户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通过被害人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
码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掌控,秘密窃取各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判决认定准确,陈某关于每一笔转账均得到客户的
授权同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
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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