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南省水泥工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控,推动水泥工业的技术进步,为生
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海南省水泥
工业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20日。
《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生产企业选址要求、技术要求、运行控制、污染物排放
限值、排气筒高度、排污口设置、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等。根据《标准》,水泥窑
窑尾及其废气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
别为10mg/m3、100mg/m3、200mg/m3、8mg/m3。此外
,《标准》还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窑尾废气特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等。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还处在城市化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水泥需求量较大
,水泥工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也是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海南省内现有15家水泥
企业,其中水泥熟料生产企业4家,水泥粉磨企业11家,年产水泥2500万吨。
水泥企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占海南省工业企业污染源排放总
量比重相对较大,是海南重点监控污染企业。
海南省水泥原料矿山钙含量低、硫含量高,其原料的成分特点决定了省内水泥生
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与内地不同。目前海南省水泥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
控制标准》(GB30485-2013),但现行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对宽
松,且在实际环境管理过程中,海南省内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多数企
业存在短时超标现象。
《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包括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
泥粉磨、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
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运
行控制、监测监督,以及现有水泥生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自《标准》颁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限值。现有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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