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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优索环保原始股骗局:主犯曾伙同农行员工诈骗平安信托数亿

10/14
2020
来源
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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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几年前令许多人血本无归的优索环保原始股骗局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 网公开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 据判决书显示,原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陈某,违反国家金融 管理法规,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虚构优索环保项目是国家扶持、由 环保厅厅长亲自审批项目,公司法人段国帅有强大的政府背景等事项,以月息4分、 并预先支付2个月的利息款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 由客户转账或付现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优索环保设立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84名集资户,755份合 同,合同金额超1.197亿元。而陈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直接吸收投资客户39 人,共涉及合同金额为800万元。 承诺投资者48%年收益 非吸上亿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优索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由美林国际投资集团投资控股的 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注册资本3 0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优索环保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股票交易代码: 200735。在大力宣传下,这家公司被描述为“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 领先企业”,很快成为了投资者眼中的“香饽饽”。 2014年8月,优索环保在郑州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 。发布会上,优索环保法人段国帅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 ,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 同时,优索环保还提出所谓受让原始股权方案:受让股权后,以投资资金为基数 ,“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该公司声称,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 率达48%,相当于彼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十余倍。” 通过向投资者承诺年收益达48%的股权理财集资,优索环保共向群众非法融资 了上亿资金,涉及数百名投资者。然而就在此次发布会后不久,优索环保便发生了收 益兑付危机,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这一案件也被看做原始股骗局的典型案例 。 据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对段国帅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终审判 决。其中,段国帅的二审上诉意见遭法院驳回,继续维持一审原判,即段国帅犯诈骗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主犯曾伙同农行员工诈骗平安信托数亿 据此前判决书显示,2013年上半年,段国帅因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联系到肖 某寻找资金。肖某通过潘某联系到具有销售平安信托产品职责的平安财富理财管理公 司大连分公司私人财富理财经理周某,得知平安信托正在开展“贴息同业存款”业务 。 肖某将该情况告知段国帅,要求段国帅找一家银行,以便平安信托在该银行开展 贴息存款业务。段国帅通过李某,找到农行山海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姚某。段国帅、李 某、姚某等人预谋后,决定以开展“贴息同业存款”业务为名,采用私刻印章等手段 ,在农行山海分理处代开并控制平安信托银行账户,进而将对方资金占有。 具体而言,肖某以农行山海分理处员工身份,通过潘某多次与周某进行商谈,后 周某在平安信托发起了该业务。之后,肖某以农行山海分理处员工身份到平安信托上 门办理开户业务,并将盖有平安信托相关印章的银行开户资料交于段国帅、李某、姚 某等人,段国帅等人私刻农行山海分理处业务章和平安信托印章、平安银行深圳平安 大厦支行业务章等印章,伪造平安信托在农行山海分理处账户预留印鉴,将代开的平 安信托在农行山海分理处的账户掌控在肖某2手中,并由肖某2保管账户资金、私刻 的印章。 2013年6月6日,在段国帅等人以企业名义先行支付给平安信托人民币14 25万元贴息后,平安信托往段国帅等人代开的农行山海分理处账户转入人民币3亿 元,姚某等人利用其从银行取得的个人定期存款单,变造成平安信托的定期存款单交 付给该公司有关人员,并将控制的3亿元资金转出使用。 之后,上述人等以类似手段同平安信托又开展了四笔“贴息同业存款”业务,平 安信托转入农行山海分理处账户资金分别为3.5亿元、3亿元、3亿元、2亿元。 一涉案员工被追加刑期 从非吸800万元 而除段国帅外,优索环保骗局中的其他涉案人员,也都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迎来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陈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 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十万元。 2019年9月11日,陈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 水路分局从河南省周口监狱解回郑州市,同年11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11月 18日被逮捕。 此前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优索环保法定代表人段国帅,隐瞒其伙同 他人诈骗6.84亿元急需补空的事实,在郑州市设立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办事处,由陈某2为总经理,招聘陈某等人为客户经理。 此后,优索环保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口口相传 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由客户转账或付现金等方式向社 会公众吸收资金。 为了显示公司实力,段国帅等人用所吸资金购买多辆奔驰车为总经理陈某2等人 使用,并将大部分资金转入农业银行驻马店分行,用以归还段国帅伙同他人在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山海分理处所骗资金。2014年8月份,优索环保资金 链维持出现问题后,陆续停止还本付息。 经法院审计,优索环保设立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84名集资户,755 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197亿元,实际金额1.078亿元,已兑付金额为45 2.66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033亿元。陈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直接吸收投资 客户39人,共涉及合同金额为800万元,实际交款金额771.66万元,已兑 付金额40.19万元,未兑付金额731.47万元。2015年5月16日至2 015年6月18日,段国帅支付陈某佣金573.88万元。 二审判决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陈某实施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系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侦查机关发现,原判没有依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将本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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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框架下信托法之发展

07/0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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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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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毫无疑问属于民事特别法,在意思自治、私权保护和个人责任上和民法一 脉相承,信托法只是在民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和组织、民事救济等方面展现 了一些特殊性而已。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可以是一部“纯粹”的民法,没有必要 过多规定如信托法这样具体而特别的制度。但民法典作为开放的体系,在继承编重复 了信托法上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本文简单探讨民法典框架下信托法原理和制度的发 展空间,以期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关注。 信义关系法 从梅因爵士的名著《古代法》中,大家熟悉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关系演进 ,而在现代社会,似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从契约到信赖”的转型。至少,人们越来 越多地处于信赖关系当中。用信托法所代表的信义关系法原理去调整信赖关系,引入 衡平法理,会给民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民法典在坚持合同(契约)法这种古典意 识形态的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关于信义关系的制度,如代理、监护、委托合同、物 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民法典中对信义关系特别是信义义 务(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虽然缺乏系统化规范,但在解释论上,不能仍然按照公平 交易的基本假定来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范。虽然信义关系大多通过合同缔结(法定监 护关系等是例外),但信义关系是特殊的、超越了合同关系的法定关系,信义义务是 超出约定义务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仅按普通合同法去规范这些法律关系。 民事组织和民事主体法 信托原则上没有法人地位,但很显然是一种组织体。如果按照字面的含义严格解 释民法典的下列条文,信托这种组织体既非法人亦非自然人,也很难归入非法人组织 的范畴。 其一,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的组织。而按信托法中的定义,信托不能以组织体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只 能借助受托人名义。 其二,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而信托的设立原则 上不需要进行与非法人组织设立类似的登记。 其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 承担无限责任。而信托法上的出资者(委托人)原则上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至少从以 上三点来看,信托很难归属于非法人组织。 在我国商事信托实务中,商业信托计划逐渐取得了一定的“实体”或者组织体的 地位。而慈善信托因其复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被学者称为一种组织体。在国外,信 托在商事和慈善领域的实体化倾向十分明显。因此在解释上,可以承认信托是据信托 法在民法典之外创设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不宜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理解为对创设民 事组织体的严格限制。 财产法和财产权 信托法产生两个和财产法相关的概念: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财产权。该财产权结构 在民法中亦非特殊。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创造的新型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五章只列举了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虚拟财产权,没有明确规定受益权,但不能说民法典不承认信托 受益权的财产权地位,我们可以分别在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 投资性权利”)和第126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中找到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受益权的规范依据。当然,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行使方法 等仍然有赖于司法和学理的解释。 根据一物一权原理,在概括财产上不能成立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可以 用“概括财产”“责任财产”或“一般担保财产”这些经典民法概念加以描述,并非 新的财产权类型。民法典完全没有采用这些内涵确定的概念来描述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财产权集合。有意味的是,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把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及集体所 有权并列,而该“私人所有权”并非一种具体民事权利类型,而是一种类似所有制的 概念,是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重申。而把此处的“私人所有权”作为 财产权类型看待的误解同样会导致把信托财产看成一种财产权类型。 民法典没有使用责任财产等高效的传统民法术语,使得对信托财产的理解产生偏 差,才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这类术语之流行,仿佛信托财产权是一种新型所有权 。这是应该重点澄清的。 整体上,民法的话语体系属于古典话语体系,但古典的体系也能保持开放之姿态 ,直面接受如信托法这一鲶鱼带来的冲击,避免古典话语体系变成过时话语体系。民 众对信托法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若能从解释上将信托法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框 架之中,必将有利于信托这个良好的制度工具造福于民。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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