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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中邮证券-宏观研究:政策待发期经济景气度放缓,供需向下寻求均衡.pdf
报告类型:中国宏观评论 页数:11 文件大小:892K 上传时间:2025-04-30
机构:中邮证券 作者:袁野 2阅读 0收藏 0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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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村级留用地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可用于商业、文旅等

06/18
2020
来源
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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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村级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租赁住房(试点)等经营性用途,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留用地是指四县一市范围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政策,专项用于扶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原使用权维持不变。 留用地指标方面,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留用地可按照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留用地使用权后,应依法确权登记,不得转让,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同时,留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此外,利用留用地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出租、以地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0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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