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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业务从"崛起"到风险暴露 相关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05/22
2020
来源
保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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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来临时,需要更坚固的篱笆。 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信用保 证保险业务经过近几年“过山车”式的发展过程,终于迎来了确定的、全新的业务开 展标准。 信保业务从“崛起”到风险暴露 信用保证保险的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 彼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了第一笔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后又陆续推出 了汽车消费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多个品种。 不温不火甚至鲜为人知的信保业务,却因“一夜走红”的“P2P”而为大众所 熟知。 作为行走在风险边缘的一众P2P平台,其业务发展的最大瓶颈便在于“信用不 足”。 基于此,以履约保证保险为代表的各类信保业务成为各平台必备工具,因其可利 用保险公司的雄厚实力为其背书。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车险业务竞争激烈,亟 待开发非车险业务,于是,以平安、人保、大地、长安责任等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均开 始大力发展保证保险业务。 保险业新的“蓝海市场”近在咫尺。 2017年,随着互金整治办和P2P整治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 ”业务的通知》(俗称“141号文”),保险公司的信保业务迎来大发展的“契机 ”。 141号文明确,“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 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 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作为持牌机构,保险公司脱颖而出,成为除了融资担保公司外最主流的增信方式 之一。 2017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8048.49亿元,同比增长35. 9%,信保业务也随着P2P的快速增长而迎来“爆发期”。数据显示,2017年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收入593.65亿元,同比增长54.3%。其中,保证 险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5.96%。 但好景不长,2018年P2P行业开始了“暴雷潮”。2018年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腰斩,且在2018年7月后再也没有新平台上线。2019年,P2 P加速退潮,保证保险业务增速开始减缓,数据显示,2019年保证保险原保险保 费收入为843.65亿元,同比增长30.8%,相比2018年70%的增速放 缓不少。 同时,由于市场违约率提升,信用风险事件增加,融资类的信用保证险赔付快速 增长,出现较大的亏损。几家龙头公司纷纷“尝到了苦果”,承保的P2P业务频繁 爆雷,使得保险公司在近几年承担了大量的赔付责任。 比如,2014年P2P正火时,长安责任保险为存利网、精融汇、土豆金服、 融金所、微财富等几家P2P平台提供“履约保证险”,保费收入分别为0.9亿元 、1.89亿元、1.77亿元,承保利润分别为0.11亿元、0.35亿元、0 .3亿元。2018年,在监管的大力整顿下,因踩雷P2P履约保证保险长安责任 保险截止2018年累计赔付近20亿元。 近日,人保财险将关停其助贷险部门的消息甚嚣尘上。虽然公司予以否认,称“ 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对内部业务进行一定调整完全正常”,但其信保业务确 实让自己“损失不少”。 人保财险信用保证险的原保费收入由2018年的115.75亿元飙升至20 19年的227.63亿元,但是同期承保利润却从1.85亿元转为亏损28.8 4亿元。人保财险副总裁沈东作出解释,称是受到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拖累,主要原 因在于社会信用风险上行,导致赔付快速增长。针对这种情况,从2019年第四季 度开始,人保财险已经开始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加强风险敞口管理,该类业务发展速 度在2019年四季度已经有所下降,2020年2月信用保证险业务更实现大幅度 负增长。事实也证明,2020年第一季度,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24. 97亿元,同比下降近一半。 太平洋财险的保证险业务走势与人保财险十分接近只是还没有亏损:保证险业务 收入由2018年的35.09亿元上升至56.16亿元,而净利润却从2.56 亿元下降至1.25亿元。 雪上加霜的是,受疫情影响,违约风险大幅增加,赔付率大幅升高。有数据显示 ,2020年前3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证险业务的承保亏损已超过40亿元。 信保业务频繁踩雷,与之前很多保险公司在开展信保业务时并没有过多的关注核 心标的的风险、盲目开展信保业务有关。但除痛斥“P2P”平台之外,信保业务本 身的问题亦须正视。 在多个保险公司因与P2P合作而踩雷后,大地保险的保证保险业务模式几乎成 了行业楷模,因为大地保险主要是与银行合作而非P2P。不过大地保险看起来令业 界羡慕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高速发展之余,却也留下了一地鸡毛。 多位爆料者投诉大地保险以保费名义收取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同时,其他经 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都或多或少出现了类似投诉,理由包括强制搭售意外险 ,成变相“砍头息”等。 不管是主攻方向在哪里,保险公司的信保业务显然已问题重重。 当然,问题就是方向,历史本来就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修正航向。 信保业务监管办法落地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 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 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 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 见稿)》,根据信保业务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对2017年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全 面修订,2020年5月19日办法正式落地。 01 明确定义——扩大险种范围 在正式印发版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信保业务有了明确定 义: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 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 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 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行业俗称的“履约保函”业务,就是对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保 证服务。履约信用,就等于借款人找担保。 此前的监管办法中,只有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根据定义 ,新增了一种展业主体,即专营性保险公司——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 保险业务。 分析认为,专营性保险公司可以专业化运营这两类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 风险隔离。因此在展业范围上或将有所放松,比如在资质、展业限制上就有专门性的 除外规定。或许,行业已经可以期待专业性公司的诞生。 此外,2017年暂行办法中明确将出口信用保险排除在外,此次则删除了此条 限制,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也纳入规范范围之内。 02 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门槛提高 新修订的监管办法区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监管高风险的融资性 信保业务,提高了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 要求。 根据监管办法,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 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 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 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 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03 弹性限额——鼓励支持小微企业 作为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的行业规章,新规对业务发展走向给出了明确论断——普 惠性小微企业。 比如,在承保限额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 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 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 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 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 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办法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要求,同时放宽了触发承 包倍数上限的门槛,即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 %以上的,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征求意见稿为40%。 同时,办法增加了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余额新增承保限额的要求, 原来征求稿的规定为“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 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现在改为和上一季度净资产挂钩,即分别为5 %和1%,让指标更加灵活和有弹性。 从经营资质、承保限额来看,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 、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 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 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04 准入管控——信保业务“黑名单” 按照监管办法,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 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 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根据上述“黑名单”,专营性保险公司可以承保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 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和 债权类业务的限制。ABS业务一开始是不得“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征求意见稿修 订为“资产证券化业务”,而目前正式稿为“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这意味着ABS业务不是一刀切的禁止,对于银行发起的ABS业务是可以承保的。 此前直接禁止债权转让行为,正式稿则是增加了限制条件,即有条件的放开,“金融 衍生品”业务为此次新增的禁止事项。 05 内控管理——核心业务不得外包 监管办法对内控管理单设一部分,包含18条内容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了 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 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 在风险。 例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 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 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总公司集中管理的规定,并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 机构严禁兼职。在独立审核要求方面,增加了不得将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 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的规定。 在客户信息保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 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 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同时要 求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 信保业务路在何方?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 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 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后,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 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综合来看,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信保业务的风控进行了一系列的管控。虽然短期 内,信保业务增速可能会出现下滑。但是,由于我国的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市 场依然处于一个快速上升的阶段,需求较大,且信用保证保险确实有助于解决企业融 资难的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还是看好保证保险“合规”后的发展的。 但保险公司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目前,信保业务主要包括两种经营模式,重资产自营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全程把控 信贷关键环节,有基础设施,大量铺设线下门店,负责直接获客引流、信息收集和地 面推广,要有跨界队伍,负责“信贷+保险”的产品设计,要具备风控能力和贷后管 理能力。 大地财险则是重资产自营模式的代表之一。基本线条是通过大地时贷的门店获得 客户,进行专业风控人员的贷前审查,提供专业的信贷咨询匹配相应的产品,向客户 提供保证保险,当然也可能搭售一点意外险,银行资金方介入提供利率成本在6-7 %的资金,“大地时贷”进贷后跟踪提醒,并有自己的团队进行催收。 由此可见,重资产自营模式,不仅投入大、专业性要求高,“催收”本身对保险 业形象的打击无疑更为致命。 轻资产通道模式,则是保险公司选择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平台负责信贷业务 的全流程,保险公司对借款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介入风控和贷后管理 。这种模式虽然前期成本投入较低,但容易出现“合作伙伴”不靠谱的情况。 长安责任采用的则是轻资产通道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服务个人车抵贷 、房抵贷等的保证保险。但后来因为与多家P2P平台合作,信用风险集中暴露,违 约率快速攀升,将长安责任拖入巨额赔付的深渊。 由此可见,采用轻模式就一定要具备一个专业性极高的团队来运营,通过强有力 的管理能力来做好产品管理、渠道管理、风险管理等。 但在股神巴菲特都可以被PS欺骗的时代,又有哪家保险机构会有绝对的“火眼 金睛”。故而,鉴于信保业务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相比差距较大,除了选择合适的经 营模式,保险公司在人才储备及风控方面均有漫长的路要走。 “经历过保费过亿的喜悦,处理逾期的苦恼和追偿赔款的心酸,感触最深的就是 保险公司会带着卖保险的基因去管理和经营这块业务,在这个背景下很难建立专业的 团队,因为传统保险队伍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办法根本不适用信保业务。汽车金融业务 与保险公司传统车险业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非常适合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领 域,不管是轻资产模式还是重资产模式,要想避免不断的重蹈覆辙,保险公司的高层 必须要转变思想,要引入专业的人才,要按照汽车金融行业的薪酬管理和考核制度去 管理,这是保险公司自身应该首先去解决的问题。”这一业内对信保业务常见的表述 或许更值得关注。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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