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
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融资性信保业
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
务。近年来,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保险公司信保业务发展较为迅速。银保监会
数据显示,2019年,财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实现原保费收入844亿元。而从上
市险企年报透露的信息来看,过去一年,人保财险信用保证险的保险业务收入227
.67亿元,同比增长96.7%。
但在信保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乱象与潜在风险逐渐“冒头”。例如个别
险企因信保业务“踩雷”而使自身偿付能力遭遇困难。银保监会也在今年4月通报了
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的侵
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此前,信保业务监管主要依据原保监会在2017年出台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3年,将于今
年7月到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
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
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是监管部门进一
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
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
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
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
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如《办法》在经营资质
方面对险企提出需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
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
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
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
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三是
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
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
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
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记者注意到,为了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
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
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
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就《办法》可能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产生的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
者问时表示,一方面,《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
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
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
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
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
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
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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