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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来了,医药代表且行且珍惜!

10/15
2020
来源
医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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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是负责相关药品推广工作的人员,有些负责医院,客户为医生,有些负责药店,客户为经销商。需要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目前全国有医药代表200余万之众。医药代表这一角色最早是合资药企引进的。1988年,南方一家合资制药公司最先为社会“培养”出了一批医药代表。其他药企竞相效仿,医药代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2020年9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从此,近年来备受诟病的医药代表的命运将彻底改变。 其法定最后的期限,就是本办法开始执行的日子:2020年12月1日。 医药代表为什么变味了? 医药代表本来是一份正当而光荣的职业,为什么在传入我国后就变成了“人人喊打”的职业?就成了药价虚高、商业贿赂的替罪羊?要搞清楚这个,必须搞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搞清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怎么发生的?表面上看,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发生在医药代表与医疗机构掌握药品器械耗材采购使用者之间,是他们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勾搭成奸”所致,实际上是背后的体制之祸。一是医务人员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评估,医疗服务价格管制,在管制中被言中低估,医务人员不能通过辛勤付出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而只有通过多开检查“提成”和多开药品“收回扣”来表达。而医务人员的价值为什么没有得到正确评估而医务人员却愿意被“低估”?其原因就是在体制内安全,可以得到不该得到的“保护”,如不会被炒鱿鱼,而且混在体制内可以“浑水摸鱼”捞到不该得到的好处,比如“红包”、“回扣”,甚至如官员一样的荣光;二是可以寄生在体制上,充分榨取体制赋予的营养,如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价格虚高,而且名正言顺、合情合理合规。 二是搞清药价虚高又是怎么来的?药品价格虚高由来已久,为解决这一顽症痼疾,政府可以说“不遗余力”想尽千方百计。曾经有专家将这一系列办法归纳为14道管制:管制医疗服务价格、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医疗机构的购销加价率、实施差别加价率、禁止折扣、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药占比、、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省级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零差价、禁止“二次议价”、单一货源承诺、严打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收支两条线。这些管制措施,有的已经偃旗息鼓马放南山,有的还正在控制药品价格的主战场,然而似乎并不起作用。不但不起作用,问题也许正是管制造成的。西方有句谚语:“通往地狱的路往往是由善意的砖石铺成的”,政府管制常常是对这条谚语的最好注释。由此可见,在这种管制措施之下,药品价格总是很难回归市场,要么虚高,要么虚低,虚高就有回扣空间,虚低就会短缺,而在短缺之后又开始产生更高价格的“替代品”,周而复始循环往复。 然而大多情况下,吃瓜群众永远看不到这深层次的东东,能看到的只是黑心的药商和黑心的医生、医院害的自己看不起病吃不起药。 是不是行业本就不需要医药代表? 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药品是特殊商品,特别是很多“新药”刚刚上市,医生并不一定知道该药品的研发来源、历史背景、市场发展、药理作用、临床效果、同类比较、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方针、管理等等,就需要有一个对该药品上述信息了如指掌,能在大堂上侃侃而谈讲课,也能与人面对面细说渊源,既有理论知识,又有营销能力的人向医院、医生做药品信息传递、沟通的人;同时,也需要一个能及时将药品临床使用信息,包括药害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反馈给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人的人,而这个人就是医药代表。 在国外,医药代表由具备医药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来担任,医药代表的工作性质就像是一条纽带,连接医生、医院和药厂。他们把药厂的最新研发动态带入医院,再把医生用药的临床状况反映给药厂,例如药物的不良反应信息和治疗范围的变化等。在美国,临床医生的新药知识73%来源于医药厂家,来源于医药代表的讲解。医药代表不只是推销员,更是信息传递者,是产品专家。 由此可见,医药代表是必不可少的,是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最重要帮手。 按要求办,医药代表还有活路吗? 如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了,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医药代表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和禁止性“动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医药代表不能有以下行为:包括承担销售任务,参与统方。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看来,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去做,医药代表恐怕会大批量下岗,一是不需要这么多,二是太多的医药代表并不能胜任新的岗位要求,即使留下来继续从事医药代表工作的,也必须循规蹈矩,别越雷池一步,因为有些工作之间界限比较难把握,比如,允许你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举办学术会议、讲座;但你很难避免最后成为“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的人。 总之,好自为之吧,且行且珍惜! [1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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