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告》明确,凡从济南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于食品到达前24小时,向目的地所在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经营者及供货商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食品名称及数量、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冷库等。
市场监管部门在入库前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查,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货物予以退回或依法查处。审查通过的,由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无消毒证明的,还应由贮存单位进行消毒。入库货物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不同批次不得混放。出库前,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所有出库货物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
《通告》指出,从济南市域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向供货商索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及其他进货查验票证,票证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确保全程追溯。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环境清洁、消毒措施,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冷链物流应保持全闭环管理,严格交通车辆消毒措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疫情防控措施。生产经营者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可疑症状或货物核酸检测阳性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区县疫情防控机构和疾控部门报告。
《通告》强调,广大市民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根据《通告》,济南市已向社会公布15个各区县冷链专班报备咨询及举报电话,同时强调凡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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