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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 全面落实机构门店信用公示

09/10
2020
来源
新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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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微信消息,厦门市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申开展经营工作需注意的五个事项。 《通知》规定,严格遵守房源发布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应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现场勘察房屋状况,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通过“厦门网上房地产”生成房源信息编码,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同时,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通过“厦门房产之窗”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引导租赁双方通过“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厦门房产之窗” 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打印实名登记公示牌和胸卡,并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 同时,全面落实机构门店信用公示。各机构门店应当在领到《经纪机构信用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悬挂张贴;星级发生调整变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到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领取更换公示牌,或通过机构账号登录“信用登记系统”自行打印公示牌更换。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九项内容。 [0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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