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0〕1537号
各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作用,做好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两类债券发行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0年6月30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20年7月1-8月31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债券版)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半年度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发行人需根据自身资信状况及过往信息披露情况,选择对应的半年度报告模板进行编制。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半年度报告。软件的获取方式、使用方法及相关内容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半年度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五、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所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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