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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07/27
2020
来源
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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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备案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规制范围。《备案规定》针对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重点业务和主要风险点,分别在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业务范围。 《备案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备案时点:一是在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备案。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二是在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三是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另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备案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为规范备案程序,《备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证券服务机构办结备案手续。证券服务机构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备案规定》一是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二是坚持简政便民原则,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聚焦监管的有效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三是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尽可能寻求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3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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