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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关注信托行业 推动信托机制服务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

06/01
2020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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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继续为信托发声。从相关建议提案可见,极具创新力和灵 活性,且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信托制度受到关注,今年相关的建议提案聚焦发 挥信托制度优势,使之成为一种更有益的工具。业内人士认为,在行业强化转型回归 本源的当下,这些或许会是信托行业的新机会所在。 促进涉众性社会资金安全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强化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 金管理方面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 工具。 此建议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金融时报》记者综合各方观点发现,业内 人士普遍认为,伴随预付式消费方式以及共享经济的普及,管理好预付社会资金非常 必要,信托制度具备天然的制度优势,能够促进此类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有 效使用,而且服务信托是解决涉众资金社会治理难题的市场化解决方案;对信托公司 而言,这也是回归本源,向服务信托业务发力的重要方向。 赖秀福表示,涉众性社会资金包括预付式消费资金(如商业预付卡、互联网虚拟 充值卡、会员制模式下的预付款等)、分享经济业态(如网络约车、共享汽车、共享 单车等)的押金及预收款、物业维修基金、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资金等。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我国预付卡消费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发卡企业数量及 发卡规模的确切数字尚无法统计。但仅就小黄单车OFO而言,巅峰时期的客户押金 高达100多亿元,在2018年年底排队等候退还押金的用户达1000多万名。 信托专家李宪明认为,预付型消费日益普及且使用便捷,消费者往往可以获取折 扣及奖金等优惠。但是,若厂商、商家经营不善或破产,甚至是挪用资金、卷钱跑路 等,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 要求,预付型资金的管理使用愈发显得迫切和重要。 据了解,信托作为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制度在国际上运用十分广泛。李宪明介 绍,信托是日本对商家预收款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受托机构开发出了以资产保 全为目的的一系列信托业务,其中包括顾客分别金信托、养老院入住费信托、购房预 付款信托、学费预付费信托等。 在信托业界实践中,中信信托较早开启相关探索,研究设立了适用于市场的“信 托保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预付款信托应用方案。2019年12月,国通信托落地 首单服务信托项目,该项目基于“保管+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信托目的设立,委托人 (消费者)在购买优选商品或享受商品折扣等专属权益时,可选择预付款的形式,并 将其委托国通信托设立单一服务信托,以确保预付款不被商城非法侵占挪用。 “建议在预付式消费、分享经济、物业维修基金等领域,推广运用信托机制进行 资金管理,允许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上述领域的涉众性社会资金。”赖秀福说, 关于适用的具体形式,建议根据涉众性社会资金的交易活动性质差异,对于一些社会 影响面广、风险大的领域强制要求适用信托管理机制,对于影响小、风险可控的行业 可以允许选择是否适用信托管理机制。 大力发展养老信托 养老信托是发达国家中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构成,近年来在我国信托业也有探索 实践。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金李提出:“大力 发展养老信托”。 金李认为,信托机制极具创新力和灵活性,与养老第三支柱建设契合度高。“机 制灵活,可以做到一企一策,高度定制化,利于早期商业模式试点;全频谱投资,信 托业聚焦中高净值客群,而这类群体教育程度高、接受新事物能力强、风险容忍度大 ,适合养老商业模式探索。” 近年来,信托公司已开始探索养老信托模式。中信信托于2014年发行“中信 和信居家养老消费信托”,这是中信信托与四川晚霞合作推出的首只居家养老产品, 双方合作为老人提供性价比更高、更有保障的居家照护、养老保健、紧急救援及金融 理财等全方位的贴心服务。2015年,又有信托公司发行“养老消费信托”产品, 投资者认购后可选择“货币收益”或实现“养老消费权益”,可提前锁定未来养老消 费的价格及优先权益,在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拥有对某养老公寓的优先入住权,避 免未来“一床难求”的风险。还有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领域探索助困养老的长效机制 ,如中航信托于2019年设立的“雅安公益养老慈善信托”。 中融信托研究员认为,养老信托是信托公司核心本源业务之一,这类业务具有非 常广阔的前景和规模基础,但推进节奏取决于配套政策的出台时点。预计随着中国民 间财富的积累以及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鼓励养老信托等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将陆续 出台。 对于如何推动养老信托产业发展,金李建议,提供适当税收优惠、借鉴他国经验 推动制度建设,设置专门的行业协会以及适当放宽部分政策限制等。 再提信托法修改 信托法修改再次被提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 华提出,由于信托法颁布时间较早,仅是对信托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对信托经营法律 层面的规定,内容较笼统,并且与公司法、合同法等其它相关法律缺乏必要衔接,已 不能更好适应信托行业发展需求。因此,建议对信托法予以修改完善。 近年来,屡有代表委员提出修改信托法。2019年,赖秀福提出包括调整信托 定义、规范信托分类、规范营业信托发展、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具体要求等六方面的建 议;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提出,进一步规范受托人的责 任范围、过错规定、免责事由以及信托登记等问题。 欧阳泽华提出,对信托财产登记作出具体规定,还建议细化信托法与物权法、担 保法的衔接。此外,建议明确信托税收制度以及明确细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进 一步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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