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银行陆续陷入信任风波。继中行“原油宝”巨亏风波和中信银行泄露
客户信息事件后,5月12日,江西一男子“被贷款”2239万拟起诉华夏银行一
事登上热搜。
5月13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项招辉。他透露,目前征信记录已经恢复
了,核心诉求是让华夏银行删除其被冒签的贷款记录、道歉并作出合理赔偿。
项招辉告诉记者,自己的生活工作轨迹从三年前被天降的千万债务改写后,创业
、婚事都被搅了,而华夏银行至今仍未道歉,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新京报记
者同日向华夏银行总行发去采访函,相关人士表示已关注到该事件,有信息会及时回
应。
“被任职”南昌索克斯法人 卸任前一周又“被贷款”3920万
事情要从2011年说起。
2011年,项招辉入职江西一家私企任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以办银行卡为由收
集了员工的身份证信息,并留存了复印件。在项招辉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被任职”
为关联公司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南昌索克斯”)的法人。当项招辉
发现后,公司的解释是“做手机和电脑生意,只是(以该公司名义)进一些货,不做
别的。”
2014年下半年,项招辉从该公司辞职。之后多次交涉,于2015年5月才
正式被卸任南昌索克斯法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5年5月12
日,南昌索克斯法人由项招辉变更为李为德。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
化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等。
但项招辉没想到的是,在他“卸任”南昌索克斯法人前一周,2015年5月6
日,南昌索克斯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融资额度为39
20万元整,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同日,项招辉“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该合同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东窗事发 自称不曾签过南昌索克斯的贷款合同
直到看到白纸黑字的法院传票,项招辉才发现真的“被负债”了。
两年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追索这笔贷款,把包括南昌索克斯、项招辉、李为德
在内的多个关联公司和个人送上被告席,收到法院传票的项招辉一下“吓傻了”。
“2017年4月,有一天村支书跑到我家里来跟我妈说,你儿子在外面欠了银
行的钱,你赶紧叫你儿子去还钱。”项招辉回忆当时的情景时,心绪仍难平复,他说
:“村支书都说,你怎么能贷出几千万的?”
传票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项招辉介绍,材料显示南昌索克斯于2015年
5月6日与华夏银行签了贷款合同,授信额3920万元,办理贷款时要预付给华夏
银行50%的保证金,即196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还有1960万元,加上利息
279万元,共欠华夏银行本金加利息2239万元,已逾期多次,经银行多次催缴
都未能偿还贷款。
事实上,在2016年6月,项招辉就曾接到一通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
,告知他在银行欠了钱,但项招辉当时只当做是诈骗电话,便没有理会。
2016年12月,项招辉因为创业需要贷款,但因被华夏银行南昌查过征信,
并被告知需要把欠的钱(3920万元)还了之后才能进行新的贷款。
但项招辉自称并没有签过南昌索克斯相关的贷款合同。
曾提出要核查签约贷款合同时的照片 被银行告知需走司法途径
在2016年末申请贷款却被告知有逾期时,项招辉声称曾提出要核查一下签约
贷款合同时的照片,但被华夏银行拒绝,“银行说我已经不是公司的法人了,要调取
公司的贷款材料,必须要通过司法途径。”
为此项招辉连跑银行数趟,并报警求助。警方建议起诉银行,但因相关债务额巨
大,起诉方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还有一种选择是等待被起诉,让司法介入。
在裁判文书网,新京报记者看到一份于2019年3月26日发布的《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
定中心对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6日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处“项招辉
”签名进行鉴定。2018年9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为
“不是项招辉所写”。
该文书显示,原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申请撤回对项招辉的起诉,且项招辉所预交
的3300元鉴定费应由原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承担。
在这份判决书公布之前,项招辉曾于2018年末找到过江西当地媒体予以报道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负责人看到报道后找到项招辉,表示会排查此事,并口头承
诺删除贷款记录、给予六七十万赔偿等。“他让我等,结果一年多了都没再有下文,
而且他也调离原岗位了。”项招辉说道。
华夏银行总行:已关注到该事件,有信息会及时回应
从收到法院传票的一刻起,这三年多项招辉的工作和生活轨迹都被搅乱。
为了创业,项招辉卖了房,人员找好了,办公室也租好了,但贷款时发现非但不
能贷出资金,反倒还“欠了债”。
项招辉也找过监管部门。他今年3月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布过一份投诉材料,其中
包含江西省银保监局2018年10月出具的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显
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员工在见证合同签署环节存在不实行为,银行在该笔授信业务
办理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资料真实性,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的违
规行为,存在贷前调查不实、贷中审查不严、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问题。项招
辉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这份答复。
记者5月13日从江西银保监系统一位人士处了解到,如果认定机构违规,一般
给了举报人答复后,监管方会对机构进行处理,不过是内部进行的。
项招辉称,至今华夏银行仍未道歉。他希望华夏银行能删除其被冒签的贷款记录
,并写一个声明,证明这笔贷款与自己无关,同时作出合理赔偿。
为何伪造签名的合同会通过审核?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领导此前是否与项招辉
已私下达成协议?对项招辉的诉求有何回应?记者5月13日向华夏银行总行发去采
访函,相关人士表示已关注到该事件,有信息会及时回应。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个人因为遭到不当诉讼受到名誉和经
济等损失,对此是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具体看他的策略和诉求金额大小。对于个人
是否因疏于自我身份信息管理而导致后续产生贷款业务、担保等,自我身份信息管理
失职对后续事件构成多大影响,要法院去判定。
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华夏银行没有严格审查贷款人资质和手续,导
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背负了债务,造成其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和麻烦,且为了
维权支付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华夏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
应当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该男子的实际经济损失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赔偿
。
“但该男子很难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上述损失与被贷款一事之间的因
果关系,会给索赔带来较大难度。而华夏银行的企业性质决定了没有领导敢轻易签字
赔偿损失,宁可放任商誉损失,交由司法裁决。如果由法院来裁决,也只能是由法官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了,在缺少征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形下,该男子通过司法手
段维权可能获得的赔付十分有限。”王德怡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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