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省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因骗贷入狱,朴京哲只用
了3年时间。
2014年9月28日,中国吉林网刊登了一篇名为《延边企业家朴京哲的慈善
情怀》的文章。文中,关于延边路兴沥青贮运公司董事长朴京哲的描述如下:
“他是一位成功的朝鲜族民营企业家,心地善良、乐善好施。他富而思源,不忘
回报社会,积极参与慈善和公益事业,并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自1999年4月担任
企业负责人以来,朴京哲带领员工努力拼搏,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目前已在我省
以及辽宁、广东等地建立了7家子公司…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朴京哲渐渐明确了自
己的人生目标,那就是‘做一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他人的人’。”
这篇报道被收录于“2014吉林好人”系列报道中。在那之后,2017年1
0月,朴京哲还当选了吉林省工商联副主席。同时,他也是吉林省政协委员之一。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短短3年后,朴京哲便从云端跌落谷底,甚至锒铛入
狱。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位昔日优秀企业家的堕
落之路。
虚构数十万吨沥青存货
骗取11家银行6亿贷款
公开资料显示,朴京哲,男,1963年1月出生,朝鲜族,大学学历,系延边
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路兴公司)董事长、吉林天承沥青高新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承公司)实控人。
2017年10月,朴京哲当选吉林省工商联副主席,也正是从这个月开始,延
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开始陆续向银行行骗。朴京哲与延边路兴公司副总经理及
会计蒋某,明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没有存货沥青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仍
安排员工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的存货证明、应收账款等材料,骗取敦化农商行及参加
行贷款共计6亿元。
具体来看,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延边路兴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
的情况下,虚构了20余万吨沥青存货证明,采取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代储合同、
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方式骗取银行信任,先后与吉林敦化农商行、吉林珲春
农商行、吉林汪清农商行、吉林和龙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吉林东丰农商行、吉林
安图农商行、吉林前郭尔罗斯农商行、四平市城区农村信联社等9家银行签订了3份
《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并与敦化农商行单独签订了一份《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骗取贷款共计3.8亿元。
2018年1月,同样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吉林天承公司采取提供虚假的
7.2万吨沥青存货证明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方
式,骗取敦化农商行的信任,与敦化农商行、吉林珲春农商行、吉林汪清农商行、吉
林安图农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骗取贷款1亿元。
同月,吉林天承公司在没有实际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13家公司
共计1.54亿元应收账款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付款承诺函、三方协议、承诺书
、虚假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方式,骗取敦化农商行的信任,与敦化农商行、长白山
农商行、延边农商行、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联社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
款抵押合同》,骗取贷款1.2亿元。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查明,朴京哲与延边路兴公司副总经理及会计蒋某曾指使他
人,通过微信联系长春市一伪造公章的人,以2000元的价格私刻13家公司公章
。
判决书显示,上述款项均被用于偿还倒贷借款,至今未还款。且截至2018年
3月21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本息,
敦化农商行多次向两公司催收,两公司无力偿还。
敦化农商行涉嫌违法放贷?
法院这样判
2018年5月29日,吉林省召开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主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撤销朴京哲政协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朴京哲因涉嫌违
法,被撤销吉林省政协委员资格。
2020年6月29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延边路兴
公司、吉林天承公司侵犯金融秩序和安全,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朴京哲、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采取欺
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定,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分别罚款100万
元、80万元。朴京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延
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退赔吉林敦化农商行贷款本息。
一审判决后,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朴京哲不服上诉。两家被告公司均
表示,一审判处的罚金过重,罪罚不相当,企业也无能力支付。同时,该案中构成骗
取贷款罪的行为并不是其单位自身所能完成的,银行是专业放贷机构,没有银行的同
意和认可其单位是骗贷不能的。故而请求依法改判,减少对其单位的罚金处罚。
朴京哲则表示,实际的案情不仅仅是两个公司骗取骗贷,而是敦化农商行存在违
法发放贷款。“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短短四个月的时间,敦化农商
行给两个公司放出6亿的资金,银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的流动资
金需要,而是为了银行的自身利益,成就银行及时足额收取贷款利息的需要。”
此外,朴京哲还在上诉中辩称,自己是“一个有责任心、口碑好的少数民族企业
家,为社会创造了近百人的就业岗位”。请求依法改判,给予上诉人减轻、从轻处罚
或判处缓刑并免予或减少罚金处罚。
对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
承公司犯有骗取贷款罪,原审判决结合骗取贷款数额,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等犯罪
具体情节等,判处了相应的罚金。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的行为性质不影
响对两家公司的定罪处罚。
对于朴京哲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朴京哲作为延边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
林天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取得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存货证明等,隐瞒其企
业经营亏损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为编造虚假的申请贷款证明材料,其指使下属私刻公
章进行伪造,骗取案涉放贷银行的信任,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构成骗
取贷款罪。
至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查、监管职责,其行为性质以及贷款的目的用
途均不影响对朴某行为的定罪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最终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此前原判。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提到敦化农商行是否存在违法放贷行为,
但梳理此案中骗贷情节可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所取得的共计6亿贷款,
均与敦化农商行有关。除去单独贷款外,相关的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也均为敦化农商
行。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敦化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6.
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治国。今年9月,敦化农商行曾因存在单一客户贷款集中
度超比例的违法违规事实,被延边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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