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业务流程,便于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一站式办理
为了便利市场主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由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及质权人(以下统称办理人)提交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转交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出具确认意见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流程图见附件1)。
办理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二、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材料
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通知》等规定,办理人应当提交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材料清单见附件2。
本所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办理人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的,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三、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流程
(一)法律部收到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分别转送本所会员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门。
(二)收到办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会员部对证券公司出具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表予以形式核对,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办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予以形式核对,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法律部根据办理清单,对其他办理材料的形式完备性予以核对。
办理材料不完备的,法律部向办理人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办理人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本所法律部再次予以形式核对。
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和确认时限。
(三)会员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均出具确认意见,且其他办理材料完备的,法律部予以受理并告知办理人,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会员部或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不予确认意见的,或者其他材料无法补充齐备的,法律部告知办理人不予受理。
(四)法律部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办理人发出收取协议转让经手费的通知。本所财务部门收到办理人全部款项后告知法律部,法律部通知办理人领取确认表(可邮寄或自取)。
办理人可持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附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图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信息表(含初始和补充)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表及附表
5.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适用于出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图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信息表(含初始和补充)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表及附表
5.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适用于出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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